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已有悠久的歷史。公元前4世紀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曾對158個城邦政制(憲法)進行了比較研究;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也曾對東西方很多國家的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被稱為比較法學的奠基人。但總的來說,在19世紀以前,比較法學沒有也不可能有重大發(fā)展。
只是在進入19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國際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資本主義國內(nèi)立法的大量制定,對法律的比較研究才得到廣泛開展,比較法的名稱也才被確定下來,比較法學被公認為法學中的一個獨立的分支學科和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方法;英、法等國大量翻譯、介紹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大學中開始設(shè)立比較法課程,成立有關(guān)的專門機構(gòu),1831年法蘭西學院第一次開設(shè)比較立法講座,1869年英國牛津大學第一次開設(shè)歷史和比較法學講座,法、英兩國又于1869年和1895年先后成立了比較立法協(xié)會。
1900年在巴黎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大會,討論了比較法的性質(zhì)、目的和用途等問題。由于與會者幾乎都是大陸法系法學家,因此會議強調(diào)比較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促進法典化國際立法的制定。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國際上比較法研究的方向才超出大陸法范圍,包括了英美法系;比較法的主要作用也不再是起草統(tǒng)一的國際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由于國際交往激增,比較法的研究獲得迅猛發(fā)展。有關(guān)比較法研究的課程、機構(gòu)、會議和書刊等大量增加,而且比較法的范圍,從西方國家的法律進一步擴大到社會主義國家以及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蘭法律,并從私法進一步擴大到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