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押匯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第一,托收押匯是以托收為基礎的融資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的本質來看,它還是一種融資法律關系,即發(fā)放貸款的托收銀行,借款人是利用托收作為結算方式的進出口貿易商。但是這種融資關系的獨特性在于,它必須以托收為紐帶,因此在結算工具上它注定了與信用證無緣。托收押匯與信用證進出口押匯的根本區(qū)別,就在于一個是無信用證的,一個是必須借助信用證的。
第二,從押匯對進出口交易風險的影響來看,托收押匯項下的進出口交易風險是普通商業(yè)風險,即使進口商或者出口商能夠從銀行融到資金,但是該資金能否用于進出口交易項下的付款,也完全取決于付款方的商業(yè)信用,而不是銀行信用;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則不同,收款人是依賴于信用證項下銀行的付款信用。
第三,從銀行與融資者的關系來看,托收押匯項下的融資風險完全取決于進口商或出口商的經(jīng)營作風和經(jīng)營狀況而定,在這里只有一家融資的銀行,而缺乏另一家提供融資擔保的銀行;而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則是銀行風險,只要受益人制作的單據(jù)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付款銀行保證按照約定付款。在信用證項下的押匯,既有融資銀行也有開證銀行,融資銀行的融資風險可以得到信用證付款銀行的還款保障。因為信用證進出口押匯是建立在銀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的信用證業(yè)務基礎上,如果單單相符、單證一致,即使開證申請人不付款,開證行也必須履行對外付款的義務。如果剔除匯率風險和利息兩個因素,信用證進出押匯并沒有給開證行帶來更大的風險。而進口托收則屬于商業(yè)信用,無論進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沒有責任。但如果為進口商敘做進口托收押匯,進口商無疑將原本給予出口商的商業(yè)信用轉給了代收行,從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風險。作為代收行,應當根據(jù)進口商的資信情況、業(yè)務情況、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其核定一個押匯額度,供其周轉使用,做到拓展業(yè)務和防范風險的有機結合。
第四,托收押匯的付款性質比較特殊。托收押匯項下的付款人的依據(jù)是商業(yè)信用,付款交單(D/P)方式下押匯行能擁有對貨物和收款的控制權,但是承兌交單(D/A)方式下,代收行憑借進口商對匯票的承兌即可放單,到期進口商不能付款不負責任。進出口押匯項下的付款性質則是基于信用證的單據(jù)要求及相關的銀行信用。
第五,托收押匯的法律適用不同與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托收押匯是基于托收法律關系而建立的借貸法律關系,銀行和進出口商的法律關系一方面要受制于托收規(guī)則u2014u2014通常是國際商會《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另一方面也要適用雙方借貸法律關系的一般法律;信用證項下押匯法律關系,則一方面要受制于信用證的統(tǒng)一慣例u2014u2014《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1993)》,另一方面也要適用調整借貸法律關系的準據(jù)法。
正因為托收押匯的上述特點,使得銀行在辦理該項業(yè)務時更加謹慎,在押匯利率上也相對比較高,押匯的額度則相對比較低。
托收押匯的法律風險即期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