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
《合同法》第253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
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255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已經(jīng)廢止。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shù)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經(jīng)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貫徹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shù)脑瓌t,否則,視為無效經(jīng)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