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裝進料加工業(yè)務下,服裝出口商實際上涉及了兩個買賣合同:一個是和國外服裝進口商簽訂的服裝出口合同;另一個是和國外面輔材料供應商簽訂的進口合同。貿易合同的格式和條文同一般貿易合同相同,只是進料加工貿易中原料來自國外,成品出口國外,而且提供原料的外商和購買成品的外商并不一定是同一個。
1、服裝出口合同
服裝進料加工業(yè)務下的出口合同和一般貿易下的出口合同沒有什么區(qū)別,在服裝出口合同中,要著重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如果服裝進口商指定了面輔材料的供應商,可以要求服裝進口商提供有關面輔材料供應商的相關信息,例如供應商的地址、開戶銀行等。如果對面輔材料供應商的誠信不夠了解,但對服裝進口商資信能夠把握,可以爭取在合同中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將服裝進口商和其指定的面輔材料供應商的責任關聯(lián)起來,尤其是當服裝進口商和面輔材料供應商有合作關系時。
其次,如果服裝出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是使用信用證方式,加工出口方可以爭取規(guī)定較早的到證日,如裝運前60天到證。
最后,由于面輔材料的到貨期影響服裝的加工,因此在確定服裝的裝運期時,應留有一定的余地,以免由于面輔材料的延誤而導致服裝不能按期交貨,從而導致服裝進口商的索賠。服裝出口的數(shù)量也應留有一定的余地,可以制定u201c溢短裝條款u201d,或規(guī)定u201c允許分批裝運u201d,以避免萬一服裝加工發(fā)生質量問題,但進口的面輔材料已經(jīng)用盡。
2、面輔材料進口合同
服裝進料加工業(yè)務下的進口合同和一般貿易下的進口合同要考慮的因素一樣,面輔材料的進口合同中主要是要合理規(guī)定面輔材料的交貨時間,在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如果不按時供貨,服裝出口方應該有權利延期交貨。另外,還要嚴格規(guī)定進口的面輔材料的數(shù)量,避免在合同中規(guī)定較大的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