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代理期間的長短劃分,船舶代理關系可分為長期代理關系和航次代理關系。船公司可按照船舶到達某一港口的頻繁程度決定與代理人建立長期代理關系或航次代理關系。但是,在中國,由于船舶代理業(yè)務長期以來都是獨家經(jīng)營的,因此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習慣上會委托同一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代辦有關業(yè)務。也就是說經(jīng)常出現(xiàn)民法上所說的u201c雙方代理u201d的情況。雖然從代理的法理上說,這種u201c雙方代理u201d是無效的可是從中國船舶代理的現(xiàn)實考慮,卻不能不承認這種現(xiàn)實的存在。所以,按照代理關系中委托人的主次地位劃分,在中國還存在著所謂第二方委托代理的代理關系形式。船公司根據(jù)船舶營運的需要,在經(jīng)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為自己選擇適當?shù)拇砣?,通過一次委托長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請代理故則照管委托期間內所有到港的屬于委托方或由委托方經(jīng)營的到港船舶的在港業(yè)務,這種代理關系稱為長期代理。長期代理不需要按船逐航次委托。長期代理關系一經(jīng)建立,只要沒有發(fā)生所規(guī)定的可成為終止長期代理關系的事項,代理關系就可以一直繼續(xù)保持下去。通??梢猿蔀殚L期代理關系終止的事項主要有:由于政治原因不宜繼續(xù)保持長期代理關系;由于委托人企業(yè)倒閉等財務方面的原因而不能繼續(xù)保持長期代理關系;或委托人長期無船來港而要求終止長期代理關系。建立長期代理關系可以簡化委托和財務往來結算手續(xù)。就班輪運輸而言,在固定航線上,船舶經(jīng)常往返于航線的固定的掛靠港之間,當然以建立代理關系穩(wěn)定、經(jīng)營可靠、操作方便的長期代理關系更為合理。這種代理關系的建立,既可以通過簽訂正式的專門委托代理合同而建立,也可以采用以委托人書面向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提出委托,經(jīng)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的方式來建立,而業(yè)務實踐中以后者更為常見。長期代理往來賬目一般定期結算。航次代理是指對不經(jīng)常來港的船舶,在每次來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委托,請其辦理在港有關事宜形成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租船或特殊情況下到港的船舶使用。凡與代理人無長期代理關系的船公司派船來港裝卸貨物,或因船員急病就醫(yī),船舶避難,添加燃料、臨時修理等原因專程來港的外國籍船舶,均須逐航次辦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關系。航次代理的情況下一般須預先索匯備用金。船舶在港作業(yè)或所辦事務結束離港,代理關系即告終止。需要按航次委托代理的船舶,一般有承運FOB出口貨和CIF或CFR進口貨的國外派船;承運FOB進口貨和CIF或CFR出口貨的該國承租人租用外籍船舶的航次租船;來港辦理交接手續(xù)的買船或賣船;辦理交船和還船交接手續(xù)的定期租船;以及專程來港修理、避難、船員就醫(yī),添加燃料、淡水、伙食等項事宜的船舶。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時,須在船舶抵港前,以書面向船舶到達港的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前的一定時間內,將船舶規(guī)范、有關的運輸合同和貨運單證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書面委托,查明船舶國籍,明確船舶來港業(yè)務,了解運輸合同,審核船舶規(guī)范、貨運單證等是否齊全,明確費用的分擔和費用的結算對象,如認為沒有什么問題,經(jīng)索匯備用金,航次代理關系即告建立。對于一些經(jīng)常來港的船舶和業(yè)務合作關系較好的船公司所屬的船舶,有時在發(fā)來的函電中并不一定要有強調委托代理的字樣(如attend,husband,act as agent),即可建立航次代理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船公司只需要電告船名、預抵期、來港業(yè)務,或來電要求電告所需備用金額,或直接寄來貨運單證,代理人即可根據(jù)來點要求,向提出委托或要求的船公司索取船、貨資料和備用金,即可視為航次代理關系已經(jīng)建立。但是,對于首次來港或不經(jīng)常來港船舶以及業(yè)務合作關系的船公司所屬船舶,則必須由委托人提出書面委托才能代辦委辦的事項。如果船公司與代理人事先并無任何聯(lián)系,雖然船長來電告知船舶預抵日期,甚至是提請代辦委辦事項,也不能認為是委托。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應盡快與該船所屬的船公司聯(lián)系,取得對委托的確認,索取有關資料和備用金,并明確船舶來港任務,然后才可以認為已經(jīng)建立航次代理關系。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就不同的委辦事項委托同一代理人時,按照代理關系的主次地位,除直接提出委托,并負責結算港口費用的委托方以外,要求代理人代辦同一艘船舶有關業(yè)務的其他委托人均稱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情況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而第二委托方既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承租人、貨主或其他有關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個委托方,但同時可以有一個或幾個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確定,不僅要看由誰委托代理,港口費用由誰負擔,而且還要看由誰負責結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規(guī)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費用也由承租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時船舶所有人也要求船舶代理人為他辦理業(yè)務,則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規(guī)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而費用向船舶所有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確委托代理人為其辦理業(yè)務,則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代理人作為第二委托方代理同樣應根據(jù)代辦的業(yè)務向第二委托方索要代理費。不過,并不是所有委托方之外的其他要求代辦事務的委托人都是第二委托方。如果委辦的事項非常簡單,而且也不需要代理人承擔什么責任,比如查詢船舶在港動態(tài),或代轉信函等,都屬于代理人應盡的責任。因此,單純委辦這些事項的委托人就不能作為第二委托方。如果委辦事項比較復雜,而且代理人對委辦事項的差錯、疏漏要承擔責任時,要求代辦這些事項的委托人都作為第二委托方。比如貨主或其他有關方委托辦理接受船舶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要求提供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提供船舶的各種裝貨單據(jù),提供船長宣載通知等,除委托方外,均為第二委托方。代理人與委托方以外的有關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關系時,也必須由其提出書面委托。而且,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時,也必須提供與委辦事項有關的運輸合同和其他貨運資料,并匯寄備用金。但是,如果租船人和船東共用一個代理,可能會有一點問題,那就是代理人所代表的不同委托方,有時會產(chǎn)生利益沖突,此時,代理人偏向哪一方,就不很明確了。因此,在一個港口存在多家船舶代理公司的情況下,既然委托方可以有選擇的條件,那就完全可以選擇不同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