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圖:
為保證海關能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能,o有效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國家通過立法賦予了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的監(jiān)督管理權。海關權力屬于行政權。海關權力的行使有一定的范圍和條件,并應當接受執(zhí)法監(jiān)督。
1.海關權力的特點
海關權力是指國家為保證海關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海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賦予海關的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jiān)督管理權能。海關權力作為一種行政權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權力的單方面性、強制性、無償性等基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特定性。海關權力的特定性是指海關對進出關境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權力,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具備行使這種權力的資格。同時這種權力只適合進出關境監(jiān)督管理領域,而不能在其他領域行使。
(2)獨立性。海關權力的獨立性是指: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這是《海關法》明確規(guī)定的。海關是垂直領導體制,海關行使職權只對法律和上級海關負責,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3)效力先行性。海關權力的效力先行性是指:海關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應推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海關本身和海關管理相對人都具有約束力。在沒有被國家有關權力機關宣布為違法或無效之前,即使海關管理相對人認為海關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也必須遵守和服從。
(4)優(yōu)益性。海關權力的優(yōu)益性是指國家為保障海關有效地行使權力而賦予海關職務上、物質上的優(yōu)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