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險合同的訂立,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之間的法律行為。它同訂立其它合同一樣,需要經(jīng)過一定的程序。
(一)訂立程序
簽訂涉外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即建立合同關系。在協(xié)商和議定的過程中,一般要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
1.要約,又稱u201c訂約提議u201d。它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建議的法律行為,是簽訂合同的一個重要程序。要約中需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中的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價款、履行期限和地點以及違約的責任。
要約可以用口頭或電話表達,也可以用書信或電報的方式。
2.承諾,又稱u201c接受訂約提議。它是承諾人向要約人表示同意與其締結(jié)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人對于要約人提出的主要條款表示贊同后,合同即告成立,并開始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不是完全贊同,而是有修改,部分同意或附有條件接受的,則不能認為是承諾,而是拒絕原要約,提出新要約。
承諾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書面承諾,一般自要約人收到承諾時,合同即行成立。
(二)保險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
保險合同經(jīng)過要約人的要約和被要約人的承諾,即告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標志著保險合同的生效。通常在保險合同訂立時,雙方約定在什么條件下,合同才生效。普通的情況是繳付保險費后,已訂立的保險合同開始生效。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隨承諾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我國是以要約人收到承諾時,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英美等國則以承諾人發(fā)出承諾時郵局簽發(fā)的郵戳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