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案例分析的目錄:1. 品質的表示方法案例

2. 定牌中性包裝案

3. 溢短裝允許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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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商品名稱、品質、數(shù)量、包裝等案例分析

本篇文章是關于國際貿易實務-商品名稱、品質、數(shù)量、包裝的案例分析。一共有是12個案例,大約三千字左右。

以下是案例分析的目錄:

1. 品質的表示方法案例

2. 定牌中性包裝案

3. 溢短裝允許幅度

4. 溢短裝部分的價格

5. 包裝材料糾紛案

6. 包裝方式糾紛案

7. 利用合同品質條款欺詐案

8. 定牌中性包裝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9. 出口商品數(shù)量案例

10. 出口商品數(shù)量案例

11. 出口商品質量案例

12. 出口商品數(shù)量計量方法案例

1. 品質的表示方法案例

黑龍江某公司向法國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規(guī)定水分最高12%,雜質不超過3%,成交前該公司向買方寄送過樣品,簽訂合同后又電告買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到目的港后,買方提出所交貨物與樣品不符,并出示相應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請問:我方是否可以非樣品買賣拒付?

案例分析:

不可以。因為按照《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凡能用一種方法表示品質的,一般不宜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表示。如果同時采用既憑樣品又憑規(guī)格買賣,則要求交貨品質既要與樣品一致,又要符合約定的規(guī)格。

在本案例中,我方成交前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后我方又電告買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說明該批貨物憑樣品買賣,在合同中又規(guī)定水分最高12%,雜質不超過3%,說明該批貨物又憑規(guī)格買賣。因此,我方所交貨物既要與樣品一致,又要符合約定的規(guī)格。對方依據(jù)檢驗證書提出所交貨物與樣品不符合,我方應當予以賠償。

2. 定牌中性包裝案

國外某商人擬購買我“菊花”牌扳手,但要求改為“鯊魚”牌,并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問:我方可否接受?應注意什么問題?

案例分析:

對方這一要求事實是定牌中性包裝。一般來說可以接受。應注意的問題:(1)在接受指定牌號或商標時要了解該商標或牌號是否在國外已有第三方進行注冊。(2)為安全起見,在合同中列明:如發(fā)生工業(yè)產權爭議應由買方負責的條款。

3. 溢短裝允許幅度

我出口風扇1000臺,國外來證規(guī)定不許分批裝運。裝船時發(fā)現(xiàn)有40包包裝破裂,風罩變形或開關脫落。為保證質量,賣方認為:UCP600有規(guī)定,即使不許分批裝運,數(shù)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裝。于是,少裝40臺。但卻遭到議付行的拒付。問:議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為什么?

案例分析:

有理。因為《UCP600》中關于數(shù)量和金額的增減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大宗散裝貨,按數(shù)量計量的情況,但不適用于包裝貨物和按個數(shù)計件者。

4. 溢短裝部分的價格

中國某公司從國外進口某農產品,合同數(shù)量為100萬公噸,允許溢短裝5%,而外商裝船時共裝運了120萬公噸,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賣方應該交貨的數(shù)量介于95-105萬公噸。案例中賣方實際交貨120萬公噸,多交了15萬公噸。按《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我方可以收取多交的全部或部分,也可以拒收多交的全部,并按合同價支付貨款。

5. 包裝材料糾紛案

我國某公司向國外客戶出口大豆,合同規(guī)定數(shù)量為1000公噸,用麻袋裝。我方在裝運中,由于麻袋數(shù)量不足,有100公噸的貨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裝運,我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對方是否有權拒收或以此向我方索賠?

案例分析:

我方行為構成違約,對方有權拒收或以此向我方提出索賠。

因為在進出口交易中,買賣雙方簽訂貿易合同,對貨物包裝做出具體規(guī)定。如果賣方提供的貨物包裝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賣方就構成違約行為。從本案看,在處理上述情況時,買方不應該擅自做主,而應主動與買方聯(lián)系,在征得對方同意后再做相應改變。

6. 包裝方式糾紛案

浙江某公司向澳大利亞出口一批燈具,合同上規(guī)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業(yè)務人員為方便起見,改為每筐50只,共60筐,燈具總數(shù)不變。請問這種處理方式是否構成違約?

案例分析:

這種處理方式已經(jīng)構成違約。

包裝方式是買賣合同包裝條款的一項具體內容。買賣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履行合同。在本案中,我方雖然未改變交貨總數(shù),但卻改變了每件包裝內裝商品數(shù)量與包裝件數(shù),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因此,這種處理方式構成違約。

7. 利用合同品質條款欺詐案

2007年10月,中國香港某商行向中國內地一企業(yè)按FOB價格訂購5000公噸鑄鐵井蓋,合同總金額為305萬美元。貨物由買方提供圖樣進行生產。該合同品質條款規(guī)定:鑄件表面應光潔,不得有裂紋、氣孔、砂眼、縮孔、夾渣和其他鑄造缺陷。訂約后10天內賣方須向買方預付25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交第一批貨物后5天內退還。貨物裝運前,賣方應通知買方前往產地檢驗,并簽署質量合格確認書。若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試分析此合同條款存在什么風險?我們應吸取什么教訓?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質條款進行詐騙的案例?!拌T件表面光潔”是一個十分含糊的概念,沒有具體的標準;“不得有裂紋、氣孔、砂眼、縮孔、夾渣和其他鑄造缺陷”存在的隱患更大,極易使賣方陷入被動。對方的真實目的是騙取保證金。

這類合同的特點是:價格誘人,工藝簡單;技術標準含糊,設有陷阱;被欺詐對象多為合同管理不嚴、缺乏外貿經(jīng)驗、急功近利的小企業(yè)。在同國外客戶簽訂合同品質條款時,一定要標準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含糊。

8. 定牌中性包裝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2002年世界杯期間,日本某進口商為了促銷運動飲料,向中國出口商訂購T恤衫,要求以紅色為底色,并印制“日韓世界杯”字樣,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標識,以在世界杯期間作為促銷手段隨飲料銷售贈送現(xiàn)場球迷。然而貨到時由于日本隊止步16強,日方估計的到可能的擠壓損失,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贖單。在多次協(xié)商無效的情況下,我方只能將貨物運回以在國內銷售以減少損失,但是海關審查時,認為由于“日韓世界杯”字樣及英文標識的知識產權為國際足聯(lián)所持有,而中方外貿公司不能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權證明文件,因此海關以侵犯知識產權為由,扣留并銷毀了貨物。試分析此案例。

案例分析:

海關的處置是正確的。這實際上是一個定牌中性包裝問題,在國際貿易中對于中性包裝,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裝,在按照買方的要求注明有關商標、牌號外,還應注明以后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由買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費用。

9. 出口商品數(shù)量案例

我國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驢肉一批,合同規(guī)定:每箱凈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噸。但貨抵國外后,經(jīng)日本海關查驗,每箱凈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計1500箱,合30噸。海關認為單貨不符,進口商以多報少。

案例分析:

對待出口商品的數(shù)量必須嚴格按合同或信用證的數(shù)字執(zhí)行。少了固然對方不干,多了進口國家的海關也不輕易放行。各國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jiān)督都很嚴。如進口商申報的數(shù)量與到貨數(shù)量不特,輕則認為企圖逃漏關稅,重則認為走私舞弊,海關不僅可以處以罰款或沒收貨物,還可能進一步追究進口商的刑事責任。另外,若遏上當?shù)厥袌銎\浕騼r格趨跌時,進口商也會拒收,或要求降低價格,或要求多交之貨不再補錢。

10. 出口商品數(shù)量案例

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驢肉到日本。合同規(guī)定,該批貨物共25噸,裝1500箱,每箱凈重16.6千克。如按規(guī)定裝貨,則總重量應為24.9噸,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補交。當貨物運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關人員在抽查該批貨物時,發(fā)現(xiàn)每箱凈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裝了3.4千克。因此該批貨物實際裝了30噸。但在所有單據(jù)上都注明了24.9噸。議付貨款時也按24.9噸計算,白送5.1噸驢肉給客戶。此外,由于貨物單據(jù)上的凈重與實際重量不符,日本海關還認為我方少報重量有幫助客戶逃稅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見。經(jīng)我方解釋,才未予深究。但多裝5.1噸驢肉,不再退還,也不補付貨款。本案說明了什么問題?

案例分析: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海關一般對貨物進口都實行嚴格的監(jiān)管,如進口商申報進口貨物的數(shù)量與到貨數(shù)量不符,進口商必然受到詢查,如屬到貨數(shù)量超過報關數(shù)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關不僅可以扣留或沒收貨物,還可追究進口商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誤,不僅給自己造成損失還給進口商帶來麻煩。

11. 出口商品質量案例

1999年1月13日,美國華盛頓州的一棟嶄新的木制別墅突然著火?;饎菅杆俾咏鼉蓚€小時,整幢屋子被火燒和煙熏。估計損失達20萬美元。屋主認為火災是由一盞開著的鹵素落地燈短路著火直接導致的,并通過律師將美國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經(jīng)核實,該燈正是由中國某家燈具廠制造并出口至美國這家超市的。該廠當然難逃法律的追究,但值得慶幸的是,這種鹵素落地燈已投保出口產品責任險,美國這家大超市也作為本保單的附加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在華盛頓州的理賠部立即與律師行取得聯(lián)系,著手應訴。

案例分析:

在國際市場特別是歐美市場上,消費者會對因進口產品在使用和消費過程中對他們造成的損失會向出口商或生產加工商提出產品責任訴訟。一旦發(fā)生產品責任事故,出口廠商將面臨消費者的巨額損害索賠,陷入法律的糾紛之中,損害出口產品企業(yè)和國家的利益和聲譽。許多國家對產品責任在法律上都采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出口產品即使產品設計、生產加工過程已極盡完美,產品說明書和警示用語也通過專家和律師的嚴格把關,仍有可能引發(fā)產品責任的法律訴訟。為規(guī)避和防范出口產品責任風險,出口商有必要適當對出口產品投保“出口產品責任保險”,建立起產品責任風險防范體系。

12. 出口商品數(shù)量計量方法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與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噸500美元CIF東京成交某產品200公噸,合同規(guī)定包裝為25公斤雙線新麻袋,信用證付款。該公司憑證裝運出口并辦妥了結匯手續(xù)。事后對方來電稱:該公司所交貨物扣除皮重后實際到貨不足200公噸,要求按凈重計算價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貨款。我公司則以合同未規(guī)定按凈重計價為由拒絕退款。試問該公司做法是否可行?為什么?

案例分析:

該公司做法不可行。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貨物是按重量計算和計價,而合同未明確規(guī)定采用何種方法計算重量時,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應按凈重計算。

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和日本商人簽訂的合同中,并未注明按何種方法計算重量,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應按凈重計算,即我某出口公司應該交貨凈重200公噸,而實際到貨凈重不足200公噸,違反了合約。因此,我某公司必須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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