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概述
1.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概念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使用船舶負責將托運人若運到貨物經由海路從一國港口運至另一國的港口。
海上貨物運輸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與陸路運輸、航空運輸相比,海上貨物運輸具有運輸數量大、運輸成本低等優(yōu)勢。
2.調整海上貨物運輸的國內法和國際公約
⑴調整海上貨物運輸的國內法
隨著海上貨物運輸的發(fā)展,許多國家都準們制定了有關海上(或水上)貨物運輸的法律規(guī)范。我國亦于1992年11月7日通過了《海商法》,用以調整海上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海上保險、海上救助等法律關系。
⑵調整提單運輸的國際公約
目前,國際上調整提單運輸的公約有三個:《海牙規(guī)則》、《維斯比規(guī)則》、《漢堡規(guī)則》。
以上三個國際公約僅適用于班輪運輸(即提單運輸),而調整租船運輸的主要是各國國內民商法。
3.國際海上的運輸種類
⑴班輪運輸
班輪運輸亦稱定期運輸,是指承運人接受眾多托運人的托運將屬于不同托運人的多批發(fā)貨物裝于同一船舶,按既定的航線和航期,以既定的港口順序,經常的航行于各個港口之間,并按固定標準收取運費的運輸方式。班輪運輸主要承運價值比較高的貨物,而且多是零貨、雜貨、所以又稱件雜貨運輸。
⑵租船運輸
租船運輸沒有固定的船期、航線、港口和航行日期,可根據貨源地情況決定去向。運費或租金各地區(qū)、各個不同時期的市場行情而定。這種運輸方式主要適用于運輸大宗或散裝貨物。
4.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根據運輸種類的區(qū)別,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分別為班輪運輸合同和租船運輸合同。不管什么類型的合同,均要經過要約與承諾是兩個程序。對班輪運輸而言,承運人簽發(fā)的提單載明了較為詳細的運輸條款,具體規(guī)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實踐中一般很少另行訂立書面運輸合同;而對于租船運輸而言,因為缺少類似提單這樣的標準合同條款,雙方需要在合同中具體約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因此需要訂立運輸合同。合同一般應以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傳真也是具有書面效力,但并不能因此否認口頭合同的效力。
⑵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包括承運人與托運人。國際貿易實務中的收貨人往往不是托運人,因此其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與合同有緊密聯(lián)系的關系人。
二、提單運輸
1.提單的概念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由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fā)。
2.提單的內容
⑴船名和船舶的國籍;
⑵承運人名稱;
⑶裝貨地和目的地或者運輸航線;
⑷托運人名稱;
⑸收貨人名稱;
⑹貨物的名稱、標志、包裝、件數、重量或體積;
⑺運費和應當付給承運人的其他費用;
⑻提單簽發(fā)的日期、地點和份數;
⑼承運人或其他代理人或船長的簽字。
3.提單的作用
⑴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⑵提單是承運人接管貨物或將貨物裝船的證明。
⑶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