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貨物時,由于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損壞的,海關應按規(guī)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賠償辦法: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各流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gòu)出具的鑒定證明確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shù),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后,由海關填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單》,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qū)y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
查驗中被海關損壞貨物賠償范圍:
在查驗過程中,或者證實海關在徑行開驗過程中,因為海關關員的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關賠償。
以下情況不屬于海關賠償范圍;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壞;
(2)易腐、易失效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時間內(nèi)(含扣留或代管期間)所女生的變質(zhì)或失效;
(3)海關正常查驗時產(chǎn)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
(4)在海關查驗之前已發(fā)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fā)生的損壞;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貨物的損壞、損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查驗時對貨物是否受損壞未提出異議, 事后發(fā)現(xiàn)貨物有損壞的,海關不負賠償?shù)呢熑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