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加工貿易邊角料征稅問題
問題內容:我公司曾辦理進料加工下某手冊一本,原打算成品加工完成后復出口,現(xiàn)由于多種原因準備成品部分內銷,因加工過程中料件產生邊角料占比較大,且料件價格與邊角料價格相差較大,請問加工內銷產品產生的邊角料審定補稅價格以何為基礎,是以料件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還是以邊角料銷售價格審定?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根據(jù)海關總署令第14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27條,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應當征稅的,海關按照以下規(guī)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一)進口時應當征稅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以該料件申報進口時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ǘ┻M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ㄈ﹣砹霞庸みM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ㄋ模┘庸て髽I(yè)內銷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海關審查確定的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加工貿易內銷貨物的完稅價格按照前款規(guī)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由海關按照合理的方法審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