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3616]
問題標題:接受國外贈送汽車
問題內(nèi)容:我司系韓國投資工廠,最近韓國本部贈送一臺小汽車給我司.請問這類物品是不是以個人自帶物品的方式申報? 如若不一樣 該怎么操作呢???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
1、常駐機構(gòu)(三資企業(yè))申請進境公用物品,應當向主管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一)《海關備案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公用物品申請表》;
(三)提(運)單、發(fā)票和裝箱單等相關單證。常駐機構(gòu)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時,除交驗前款規(guī)定的單證外,還應當交驗本機構(gòu)所有常駐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到主管地海關旅檢部門辦理,無須辦理《征免稅證明》。
2、汽車屬于進口口岸限制,國家指定大連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4個沿海港口和滿洲里、深圳(皇崗)2個陸地口岸為整車進口口岸。三資企業(yè)進口自用汽車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及客車,企業(yè)憑商務部或省級外經(jīng)貿(mào)部門出具的汽車進口配額批準文件向發(fā)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3、汽車屬《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因此需征稅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