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境外演出團體樂器出入境辦理程序
問題內容:您好!我們是韓國某樂團,于2009年10月下旬經廣州入境在中國進行巡回演出(非商業(yè)),因為樂器出入境相關手續(xù)辦理,特向貴海關咨詢。多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 />
廣州海關:境外演出團體樂器出入境辦理程序
問題編號:[106677]
問題標題:境外演出團體樂器出入境辦理程序
問題內容:您好!我們是韓國某樂團,于2009年10月下旬經廣州入境在中國進行巡回演出(非商業(yè)),因為樂器出入境相關手續(xù)辦理,特向貴海關咨詢。多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對您的提問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署令第157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進境演出用的樂器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范圍,需辦理暫時進境海關手續(xù)。如果使用ATA單證冊,請 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提交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準確的貨物清單,以及其他相關商業(yè)單據或者證明;不使用ATA單證冊,則由演出經紀機構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填制報關單、《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等相關單據。詳細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此外,外國文化藝術團體在我國境內演出應提供文化行政部門的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