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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關:關于《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7號》若干問題[114727]
問題編號:[114727]
問題標題:關于《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7號》若干問題
問題內容: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7號》所示:自2009年12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稅則號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其中公告第二條顯示“凡申報進口碳鋼緊固件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問題1】如果我們以一般貿易從日本國進口上述涉稅碳鋼緊固件(實際產地為日本國),在進口申報過程中,如果無法提供產地證,國外供應商只在進口發(fā)票及貨物嘜頭上標注“MADE IN JAPAN”字樣,申報時海關是否認可該貨物為非原產于歐盟國,從而可以免征反傾銷保證金?
【問題2】或是以一般貿易進口申報時,無論貨物從歐盟國還是其他國家進口,只要進口的稅則號涉及上述5個稅目,都要提交貨物原產地證明,無法提供的一律征收反傾銷保證金?
【問題3】關于原產地證明有何要求,是否只要一般產地證即可?該由哪個部門簽發(fā)?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公告》(公告〔2009〕87號)的要求,凡申報進口碳鋼緊固件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歐盟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fā)票。對于申報進口碳鋼緊固件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歐盟的,海關應當按照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另,原產地證明應該依法由出口國有簽發(fā)資質的機構或者組織簽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