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9181]
問題標題:外資自用設備 解除監(jiān)管 海關總署第179號令第四十二條
問題內容: 海關老師,您好! 我司于2008年進口外資企業(yè)自用設備電頻叉車兩臺,免表號:Z22490800049,商品編碼為:8427109000,監(jiān)管條件:ABO。當時因為是屬于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額內自用進口新的機電產品,所以免于辦理了自動進口許可證。 現在由于公司整體搬遷,需要對這兩臺叉車提前解除海關監(jiān)管,根據海關總署第179號令第四十二條中規(guī)定: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但由于該商品編碼自2009年起已經取消了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監(jiān)管條件,故我司咨詢了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機電辦后,得知因為商品編碼已經取消了自動進口許可證,故無法補辦或者新辦有關該商品編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 在機電辦無法出具證明及補辦機電證的情況下,海關會怎樣處理? 作為企業(yè),我們還可以提供哪些材料?做哪些努力? 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證按規(guī)定是要補的,至于HS的變化,沒有都有的。只要按現在有效的即可。具體的操作可能還是要和貴司的主管的海關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