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2589]
問題標題:進口科研設備減免稅資格(賣方為保稅區(qū)注冊外企)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為在天津注冊的一家國有科研機構,最近與一家注冊地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qū)的外商獨資企業(yè)簽訂了一宗設備購買合同,采用外匯結算。我司資質及合同標的貨物性質均符合海關總署2007年第13號公告的規(guī)定。貨物生產商為賣方在歐洲的母公司,原產地為歐洲。貿易方式為CIP,發(fā)貨地點為歐洲的機場,到貨地點為天津機場。請問該貿易合同屬于內貿還是外貿性質?該貨物是否符合申請減免稅的基本條件?謝謝!
外貿知識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1、該貨物屬進口,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xù)。2、科教用品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xù)請到天津市行政許可中心(河東區(qū)紅星路79號,順馳立交橋旁)海關窗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