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3696]
問題標題:保稅合同布料和成品成份問題
問題內容:我司合同備案一批布料成份為55%POLYESTER 40%WOOL 5%OTHER, 布料已進口並已經(jīng)在生產(chǎn)中, 近日客戶將布料送公證行做檢測成份為55%POLYESTER 41%WOOL 4%OTHER並要求我司需按后者成份的商標成份出口,請問此情況下是否可以申請合同變更或有其他方法報關順利出口, 是否會影響合同核銷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申請辦理合同變更,變更規(guī)格型號即可,不影響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