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9930]
問題標題:租賃進口設備
問題內(nèi)容:老師您好!情況是這樣:現(xiàn)有一臺向德國租賃進口的機器,企業(yè)租賃了自用,租賃期是14個月,租金分三次支付德國?,F(xiàn)在機器已經(jīng)到上海洋山港,進口企業(yè)注冊地歸口上海松江海關。我想請問:超過一年租賃期的“租賃貿(mào)易”我該向哪個海關申報?是否能有個上海海關的咨詢部門和電話請告知,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簡要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xù)。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具體情況請咨詢關稅處68890000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