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5346]
問題標題:出口一年內的貨物退運
問題內容:你好! 我司于2011年12月出口一批貨物到英國,由于船期延誤,貨物的實際到港時間比預計的晚了半個月,延誤了同客人商定的交貨期,現需退運回來。 請問這樣要提供什么資料?這樣退運回來的貨物還需要征稅嗎?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一、“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原出口報關單、出口裝箱單,以及收發(fā)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等。退運貨物申報時,除了正常報關需提交的資料外,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除上述提供資料外,如按規(guī)定應予檢驗檢疫的退運貨物,貴公司還需提供入境通關單。二、出口退運貨物復運進境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因品質或規(guī)格原因被退運;(2)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被退運;(3)原狀退運進境。若貴公司無法滿足相關條件,則無法免征相應稅款。以上答復供參考,具體執(zhí)行請以現場的實際審核操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