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5732]
問題標題:進口設備 DDP條款 如何計算進口稅款
問題內(nèi)容:關員老師,您好!我們有一批進口設備,同外商簽署的DDP條款,就在中國口岸進口通關繳稅的金額有點疑問,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輸入地點起卸后發(fā)生的運費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不計入貨物的完稅價格。 也就是CIF價(貨值+運費+保險費)計算繳稅。 但是DDP條款還包括了目的港的卸貨后的運費+海關稅款+清關雜費等。 按照DDP價征稅,則多繳納了一部分稅款,我們想確認一下 1. 是否可以把發(fā)票、合同DDP價中包含的目的港稅款雜費單獨顯示出來? 以便目的港按照CIF價計算稅款? 2. 因為需要按照DDP價向外商全額支付外匯,我們需要進口報關單顯示全額DDP價,是否存在問題?盼復!多謝!
答:您好:請您參閱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令〔2004〕0124)。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