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3993] 海關扣貨沒有開憑單如計算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問:2011年9月,我司進口一批印尼產(chǎn)的椰棕絲。貨物申報后,被認為價格偏低而進入海關的價格磋商程序。在提供相關材料并進行磋商后,我司仍不同意海關估價。貨物繼續(xù)扣留,但是一直沒有給我們開扣留憑單?,F(xiàn)在我們想提起行政復議,但是不知道是不是過了申請期限?
答:您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海關依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其他財產(chǎn)及賬冊、單據(jù)等資料,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制作扣留憑單送達當事人,當場告知其采取扣留的理由、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海關沒有按規(guī)定出具法定的扣留憑單,則視為你司不知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你司從知道之日起60日內仍然可以向上級海關提起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