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138]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
問題內容:關員老師你好,麻煩問一下關于減免稅設備的問題: 1.A公司減免稅設備5年監(jiān)管期期滿后,可以直接給B公司使用嗎? 2.A公司作為B公司的投資公司,A公司的的減免稅設備可以作為B公司的投資項目直接給B公司使用嗎?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 規(guī)定,減免稅貨物海關監(jiān)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jiān)管。因此,可以給其他公司使用。第三十條 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準的使用地區(qū)、用途、企業(yè)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本條第一款所稱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qū)使用減免稅貨物;(三)未按照特定地區(qū)、特定企業(yè)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除海關總署另有規(guī)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稅款擔保,稅款擔保不得低于剩余監(jiān)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因此第二種情況不符合海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