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6840]
問題標題:關于對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的疑問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們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從韓國進口打磨機墊圈(HS編碼 73182200),當時,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7號文(2009-12-28)規(guī)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HS編碼 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200)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對于從其他地區(qū)進口的,要提供貨物的原產地證明,否則,也要征收保證金。我們公司的貨物韓國無法提供原產地證明,因此,只有通過征收保證金方式進口?,F在,半年過去了,保證金不處理,我們一直無法取得報關單,也無法向韓國付匯。 請問,針對該條文,關于對保證金如何進行處理,海關有沒有明確的公告。非常感謝!
Bgyedu.CoM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第38號公告,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碳鋼緊固件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進口經營單位可自2010年6月29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具體請直接與通關現場海關聯(lián)系,以海關審查驗核后確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