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4194]
問題標題:暫時進口貨物的咨詢
問題內容:我司欲向日本廠商暫時進口1臺絡筒機,半年后還要歸還給對方,但不是復出口到日本,廠商要求機器先從我司直接出口到巴塞羅那參加展覽。問題:1.是否可以以暫時進出口貨物方式進出口? 2.期限是否是6個月?交保證金形式?6個月是指交保證金到退保證金的時間? 3.進口時是否還需要O證? 4.不是復出口到日本的話可以嗎?需要什么另外的手續(xù)?急盼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你好!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三條,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jié)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四)開展科研、教學、醫(y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六)貨樣;(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九)盛裝貨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十二)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2.《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fā)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jīng)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xù)。《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fā)貨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3.《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總署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于交驗許可證件。其他規(guī)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