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8846]
問題標題:關于旅行目的出境的中國人從國外向國內郵遞物品的問題
問題內容:1.持中國護照的旅行者到國外后,通過郵遞的方式向國內郵遞在國外購買的物品,其價值在什么范圍是免稅的? 2.假如某公司委托不同的去國外旅行的中國人,從國外向其郵遞商品,雖然每個人郵遞的物品都在第一個問題涉及的免稅額度之內,但數(shù)量可能很多(比如每個月上百件),在這樣的情況下違反什么法律規(guī)定?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jù)《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jiān)[1994]774號)海關相關規(guī)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qū)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免稅額為400元;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qū)以外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驗放進出境郵件時,對個人收寄的物品,原則上以限值決定是否允許進出境;對單件不可分割的物品,雖超出限值規(guī)定,但確屬個人正常需要的,可從寬驗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guī)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二)未經(jīng)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三)有逃避海關監(jiān)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