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6471]
問題標題:外國人帶車到中國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您好! 請問一下日本人(個人)在中國工作能否將自己在日本已用過的汽車帶到中國來使用?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只有下列四類人可以個人名義進口自用汽車:一是進境定居旅客;(這里的進境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fā)的進境定居證明或批準文件,移居境內的旅客。包括獲準進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二是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常駐人員(“常駐人員”是指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員:境外企業(yè)、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并在海關備案的常設機構內的工作人員;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內的人員;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三是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四是我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時)。 常駐人員可以征稅進境新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 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關政府間協(xié)定可以免稅進境機動車輛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國家專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專家以外,其他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對其舊機動車輛進境申請,海關不予受理。參閱文件:海關總署2010年第32號關于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進境機動車輛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0〕0032)。謝謝! 如需更具體的內容和辦理規(guī)定,可以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jiān)管辦法》(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jiān)管辦法》(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5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