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1263]
問題標題:關于青島地區(qū)船舶物料
問題內容:領導您好,我司欲在青島成立公司做船舶物料供應,請問海關通關方面如何操作?參照哪些海關法律規(guī)定?可否具體指點。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jiān)管辦法》(海關總署第196號令)第八條、第九條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單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單位應當向海關申報,并提交以下單證:(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運輸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報(二)添加、起卸物料明細單;(三)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境外運輸工具在我國境內添加、起卸物料的,應當列入海關統(tǒng)計。第三十一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之間調撥物料的,接受物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在物料調撥完畢后向海關提交《運輸工具物料調撥清單》。第三十二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添加、起卸、調撥物料的,應當接受海關監(jiān)管。第三十三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添加、起卸、調撥的物料,運輸工具負責人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予以免稅放行;添加、起卸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涉及國計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第四十條。限于篇幅,未列明的條文內容,建議你司登陸http://www.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3889&ctl=InfoDetail&InfoID=243944&mid=14931&ContainerSrc=%5bG%5dContainers%2f_default%2fNo+Container查詢。另有青島海關公告2011年第5號http://qingdao.customs.gov.cn/tabid/34735/InfoID/307760/frtid/1626/SMid/11166/Default.aspx。若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