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9246]
問題標題:暫時進口貨物,海關征收滯留稅
問題內容:您好!當初在天津機場申報一票暫時進口貨物,后來在打保其限期內(6個月)貨物順利出口,回頭在機場辦理銷保和退還保證金手續(xù),結果海關出了個滯留稅。請問,滯留稅是怎么回事,所有暫進貨物都有滯留稅嗎,滯留稅從貨物一開始進境就開始計算時間嗎,具體怎么計算?請教,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參閱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令〔2004〕0124)第四十四條 《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稅款。計征稅款的期限為60個月。不足一個月但超過15天的,按一個月計征;不超過15天的,免予計征。計征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計算。按月征收稅款的計算公式為:每月關稅稅額=關稅總額 X(1/60)每月進口環(huán)節(jié)代征稅稅額=進口環(huán)節(jié)代征稅總額 X(1/60)本條第一款所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xù),繳納剩余稅款。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