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guī)原發(fā)布機構:布魯塞爾
該法規(guī)原發(fā)布時間:1971-06-07
生效日期:1971-06-07
前 言
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下制定的本公約締約各方,本著加速國際貨運的愿望;認識到國際直達貨運日益增長的重要性,確信對該項運輸給予便利,定將使國際貿易獲得重大利益,協(xié)議如下:
第一章 定 義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
1、“運輸車柜”一詞指:
甲、內部容量為一立方米或以上的集裝箱;
乙、公路運輸車輛,包括拖車或半拖車;
丙、鐵路貨車,以及
丁、各種駁船和其他內河航行船舶。
上述用以運貨的運輸車柜,須易于識別,并系按本公約第五條第1款規(guī)定制造、裝備和批準的;
?。?、“特種裝載貨物”一詞指一或數(shù)個笨重物體,由于其重量、尺碼或形狀等原因,在正常情況下無法裝入可封閉的運輸車柜,須用易于識別的特種方式裝載的;
?。?、“進口各稅”一詞指貨物在進口時,或因與進口有關所應征的關稅以及所有其他各稅、規(guī)費或其它費用,但不包括數(shù)額與所提供的勞務成本相當?shù)囊?guī)費或費用;
?。?、“I·T·I業(yè)務”一詞指按本公約所訂的I·T·I業(yè)務制度,將貨物從起運地海關運至到達地海關;
?。怠ⅰ把b貨地海關”一詞指有權對運輸車柜進行加封,以便貨物從起運地開始實行I·T·I業(yè)務制度的締約一方的海關;
?。丁ⅰ捌疬\地海關”一詞指設在I·T·I業(yè)務開始實行的締約一方的海關;
?。?、“沿途經過的海關”一詞指經營I·T·I業(yè)務的運輸車柜在其進出國境時,沿途經過的締約一方的海關;
?。?、“到達地海關”一詞指運輸車柜在I·T·I業(yè)務結束時,所到的締約一方的海關;
9、“載貨清單”一詞指運輸車柜用以申報其所載貨物或特種裝載貨物的清單,其所報內容如下:
甲、嘜頭、箱(件)號、件數(shù)和包裝種類或項目;
乙、貨物品名;
丙、每批貨物的毛重;
丁、運輸車柜的識別標志;
戊、應如實填報載貨清單的負責人姓名和住址;
已、所附單證的名稱;
庚、清單登記編號;
辛、供裝貨地海關填寫關名、海關封志號碼及加封日期的專欄。
?。保?、“I·T·I申報單格式”一詞指與本公約附件I中式樣相符的表格;
?。保?、“I·T·I申報單”一詞指已按規(guī)定填寫的I·T·I申報單及所附載貨清單;
?。保病ⅰ埃伞ぃ浴ぃ傻貐^(qū)”一詞指已按本公約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簽訂協(xié)議的締約各方的關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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