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基于進一步鞏固并發(fā)展兩國之間經濟關系的共同愿望,并考慮到在經濟關系方面進行合作的重大意義,決定締結本條約。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特派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內閣副首相李周淵。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后,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互相幫助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發(fā)展和鞏固兩國間的通商關系。
為此目的,締約雙方政府將根據(jù)兩國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締結包括長期協(xié)定在內的各項協(xié)定,以保證相互間的商品流轉的發(fā)展。
第二條締約雙方在有關兩國間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經濟聯(lián)系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第三條根據(jù)本條約第二條的規(guī)定,締約雙方在各種海關問題上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特別是:關于關稅和其他稅收;關于貨物在海關監(jiān)管下存入倉庫;關于貨物由海關監(jiān)管時所適用的規(guī)章和手續(xù)。
第四條根據(jù)本條約第二條的規(guī)定,締約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輸入到締約另一方領土時,締約另一方不得征收異于或高于從任何第三國輸入的同樣天然物產和制造品所征收的關稅和其他稅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規(guī)章和更繁瑣的手續(xù)。同樣,締約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向締約另一方領土輸出時,締約一方不得征收異于或高于向任何第三國輸出的同樣天然物產和制造品所征收的關稅和其他稅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規(guī)章和更繁瑣的手續(xù)。
第五條在海關當局規(guī)定的期限內,對持有證明的下列復輸出或復輸入的物品,在輸出和輸入時,免征關稅和其他稅收。
(一)用于博覽會、展覽會或比賽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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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樾蘩矶斎氩⒁孕迯蜖顟B(tài)運回的物品;
?。ㄋ模┌惭b技師攜入或攜出或寄給他們的安裝用具和工具;
?。ㄎ澹榧庸せ蚋闹贫斎氩⒁约庸せ蚋闹坪蟮臓顟B(tài)運回的天然物產或制造品;
?。榘b輸入印有標記的空包皮以及裝有進口貨物并在預定期限屆滿后應予運回的包皮。
對于僅用作貨樣并在貿易習慣上通用數(shù)量內而輸入到締約另一方領土的貨物樣品,以及在締約另一方領土上輸入或復輸出的樣本、目錄、價目表和包括廣告影片在內的宣傳資料,無條件地免征關稅和其他稅收。
第六條根據(jù)本條約第二條的規(guī)定,締約一方在自己領土內,對締約另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因生產、加工、流通或消費所征收的各種國內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高于對任何第三國同樣產品所征收的數(shù)額。
第七條締約任何一方對從締約另一方領土的輸入或向締約另一方領土的輸出,都不應當采用對任何其他國家所不適用的任何限制或禁止。
為了國家安全、維持公共秩序、保健、保護動植物、保護藝術品和歷史文物,締約雙方得保留對這些輸入和輸出規(guī)定限制或禁止的權利,如果在相同情況下,對任何第三國也適用這些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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