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90-12-12
執(zhí)行日期:1992-03-24
序言締約各國,
承認有必要促進對北太平洋及其各種過程、生物資源與海洋特征的科學了解;
認識到北太平洋海域遼闊,在互利的基礎上通過國際科學合作能更好地科學地了解該區(qū)域;
希望建立一個適當的政府間組織以促進和便利科學合作,避免重復努力;
承認該組織的活動必須建立在國際海洋法有關海洋科學研究的原則的基礎上,
謹協(xié)定如下:
第一條組織的成立
締約各國特此成立一個政府間組織,定名為北太平洋海洋科學組織(PICES),以下簡稱“組織”。
第二條有關區(qū)域
本組織活動有關的區(qū)域(以下簡稱“有關區(qū)域”)是北緯30°以北的太平洋溫帶和北極圈附近的區(qū)域以及毗鄰海區(qū)。為了科學的需要,組織的活動可以進一步延伸到北太平洋以南的區(qū)域。
第三條組織的宗旨
本組織的宗旨為:
1.促進和協(xié)調海洋科學研究,包括但不僅限于海洋環(huán)境以及海陸、海氣間的相互作用及其它在全球天氣與氣候變化中的作用,海洋所有動、植物及其生態(tài)系統(tǒng),海洋的利用及其資源,以及人類活動對海洋的影響,以提高對“有關區(qū)域”及其生物資源的科學認識;并
2.促進對于“有關區(qū)域”內海洋科學研究的情報、資料的收集與交流。
第四條組織的結構
本組織由如下機構組成:
(1)管理理事會(“理事會”);
(2)理事會有時需要建立的常設或特設小組和委員會;和
(3)秘書處。
第五條理事會的職責
1.除其他外,理事會的科學職責是:
(1)確定“有關區(qū)域”的研究優(yōu)先次序和應研究的問題及適當的解決辦法;
(2)提出“有關區(qū)域”的,需由參與的締約國本國作出努力來完成的協(xié)調研究計劃和有關活動的建議;
(3)促進和便利科學數據、情報和人員的交流;
(4)考慮開展“有關區(qū)域”的科學咨詢的要求;
(5)組織科學專題研討會以及其他科學活動;及
(6)鼓勵討論共同感興趣的科學問題。
2.除其他外,理事會的行政職能是:
(1)必要時通過和修改本組織的議事規(guī)則以及財務規(guī)定;
(2)考慮并提出本公約的修正案;
(3)通過本組織的年度工作報告;
(4)審查并通過本組織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5)決定本組織秘書處所在地;
(6)任命執(zhí)行秘書;
(7)保持與其他有關的國際組織的聯系;并
(8)管理本組織的各項活動。
3.理事會應作出其他必要或恰當的決定,以使本組織行之有效地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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