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所稱大型煤炭采掘設備主要包括:電牽引采煤機、刮板輸送機、刮板轉載機、液壓支架、提升設備、大型破碎站(具體技術規(guī)格要求詳見附件)。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清單(簡稱先征后退清單)詳見附件。先征后退清單所列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實行年度暫定關稅稅率的,按暫定關稅稅率執(zhí)行。今后對先征后退清單所列品種將根據企業(yè)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業(yè)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時,應向海關單獨申報進口,并憑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制造企業(yè)退稅確認書直接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先征后退手續(xù)。具體操作程序按現行有關先征后退規(guī)定辦理。
四、對今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fā)布前已經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準予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辦理先征后退手續(xù)。
五、自今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進口裝機功率≤2200千瓦的電牽引采煤機、單電機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輸送機和刮板轉載機、卷筒直徑≤5.5米的提升機和所有規(guī)格的液壓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帶式輸送機,一律停止執(zhí)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項目單位于2008年7月1日前持項目確認書等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且海關予以受理的,其進口符合原免稅條件的大型煤炭采掘設備仍可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fā)〔1997〕3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各海關不得再受理上述內外資投資項目項下進口本條第一款限定的大型煤炭采掘設備的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煤炭采掘設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退稅商品清單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