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9月,B集裝箱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將一份載明特別保證提箱后及時將空箱歸還到貴公司指定的堆場,且在10天內結清所有費用的進出口集裝箱放箱申請(保函),交給A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并在向A公司提交了3張進口集裝箱發(fā)放申請單和3張限萬押箱支票后,分3次從A公司處共提走了55只集裝箱。B公司在提箱后10天內將空箱歸還給A公司并結清了修箱費。A公司認為上述55只集裝箱在B公司歸還空箱時已共計產生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人民幣200余萬元,而B公司尚未履行其在保函中主動承諾的支付“所有費用”的義務,請求判令B公司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人民幣200余萬元及其利息損失。B公司則辯稱,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應由收貨人支付,其作為公路運輸企業(yè),從未承諾支付或墊付該費用,請求駁回A公司的訴請。
【審理】
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放箱申請(保函)的內容上看,“所有費用”應當是在B公司責任期間以內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不應包括B公司提箱前已產生的超期使用費,B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主動承諾,不應承擔提箱前超期使用費的支付責任。遂判決對A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分析】
如何確定“所有費用”的真實意思將決定本案最終的處理結果,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綜合上述分析,B公司并無承諾支付包括其提箱前的“所有”的超期使用費的真實意思,理應作出對A公司不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