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約定交付貨款并被反訴無履約能力糾紛案
原告: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總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東臣,該分公司經理。
被告:深圳外貿經濟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文榮,該公司經理。
1986年5月18日,河南省外貿匯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源公司)與深圳外貿經濟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河南省鄭州市簽訂005號和006號兩份購銷合同。
005號合同規(guī)定:匯源公司供給開發(fā)公司國際中級毛綠豆3000噸,每噸價格985元,總貨款2955000元,于同年6月20日前交貨,并負責辦理商檢證、免疫證、產地證、供貨證和化驗單。需方開發(fā)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預付22萬元定金,5月底付足貨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貨物在當地裝上車船板后再付貨款的40%,余10%的貸款平倉結清。
006號合同約定:匯源公司供給開發(fā)公司原苧麻2萬噸,每噸價格3600元,總貨款7200萬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交5000噸,其余在7月至9月底分批交付;需方開發(fā)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于5月底前預付批貨款的5%,后陸續(xù)付出批貨款的90%,下余5%平倉結清。
上述兩份合同還分別對質量、運輸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開發(fā)公司于1986年5月19日給付005號合同定金22萬元,并在收到匯源公司提供的商檢、產地等證和河南省經貿委的綠豆計劃外銷售批件后,于同年6月3日將合計金額為1257500元的兩張匯票交給匯源公司。匯源公司將其中的142萬元匯入周口市蔬菜鄉(xiāng)農副產品購銷站,作為匯源公司與該購銷站簽訂的購銷綠豆合同的預付貨款。同年6月9日,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周口市蔬菜鄉(xiāng)農副產品購銷站無履約能力為由,將該貨款凍結。匯源公司在無貨可供的情況下,將款被凍結一事告知開發(fā)公司。開發(fā)公司提出無貨退款。
雙方遂于同年6月17日達成"退款協議"。協議約定:匯源公司將被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凍結的貨款142萬元立即退回開發(fā)公司。同年6月24日、7月4日,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將該款解凍。匯源公司接款后,未按約退款,卻致電開發(fā)公司速按006號合同約定匯款。開發(fā)公司則表示,先退綠豆款,再辦苧麻事宜。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