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總署公告〔2010〕11號 【發(fā)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fā)布日期】2010-2-2 【生效日期】2010-2-2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根據(jù)《中華人民"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對原產(chǎn)于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2.87%(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8號)。最近,根據(jù)涉案企業(yè)申請,經(jīng)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繼承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在氨綸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即相關權利義務。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二、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qū)進口的氨綸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6 年第58號、2008年第38號和2008年第71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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