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及其代理人和社會檢驗機構了解海關化驗方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6號),海關總署決定公布CCLM 1500-0001等69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附件1)。同時,為方便查找和使用,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目錄(附件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部分稅號化驗方法索引(附件3)。
對同一商品進行化驗時,如公告所列化驗方法與其它化驗方法的檢驗結果不同時,以公告公布化驗方法的檢驗結果作為海關執(zhí)法依據(jù)。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rar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目錄.doc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部分稅號化驗方法索引.doc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