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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48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中部分產品對應的稅目發(fā)生變化,我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已就上述產品的名稱及編碼由2007版《協(xié)調制度》(HS)向2012年版轉換達成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9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現將變化或調整的部分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轉版對應表(見附件1),以及產品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轉版后的全表(見附件2)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除出口泰國的貨物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74號辦理外,出口其他東盟國家的貨物,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證機構請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產地標準申領、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項下原產地證書。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