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補償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加強對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促進企業(yè)的經濟核算,特辦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條 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或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個人,都可以依照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將其運輸過程中的貨物向本公司投保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損失。
二、因運輸工具發(fā)生火災、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因運輸工具在危難中發(fā)生卸載所造成的損失或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發(fā)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四、利用船舶運輸時因船舶擱淺、觸礁、傾覆、沉沒或遭到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依照國家法令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和救助費用。
五、利用火車、汽車、大車、板車運輸時,因車輛傾覆、出軌、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損失。
六、利用飛機運輸時,因飛機傾覆、墜落、失蹤以及遭遇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發(fā)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七、在發(fā)生上述災害或事故時,遭受盜竊或在紛亂中造成的散失。
第四條 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離開起運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生效,至到達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如果未到達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則其最長責任有效期以保險貨物在卸離最后運輸工具的十天為限。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二、直接由于貨物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以及因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三、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第七條 非經本公司同意并特別約定,保險貨物直接由于破碎滲漏、偷竊、提貨不著、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本公司簽出保險單的同時,按照本公司費率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有特別約定者可分期繳費。
第九條 凡是應當包裝的貨物,被保險人必須保證其包裝符合政府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運輸所訂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保險貨物進行防損查驗,被保險人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一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救護,以防止或減少損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五章 賠款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下列單證:
一、確定發(fā)生損失原因的證件;
二、保險單、提貨單或其他運單及發(fā)貨單;
三、救護保險貨物所支出合理費用的單據。
本公司在接到上述申請和單證后,即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有關賠償金額,經與被保險人達到協議后立即賠付。
第十三條 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根據被保險人提出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移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如果經過一年不向本公司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據、證件,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如果發(fā)生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