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中,通常情況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所投保的貨物具有可保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在國際貿(mào)易中,出口商和進口商何時具有可保利益?貨物運輸保險的投保責任歸屬于出口商還是進口商?本節(jié)將對此問題予以闡述。
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稱保險利益或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所具有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是法律所承認的、可以投保的經(jīng)濟利益。換言之,這種經(jīng)濟利益可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受到損害,也可因不發(fā)生保險事故而獲得利益。例如,在國際貿(mào)易中,海上運輸?shù)呢浳?,若安全抵達目的地,貿(mào)易商可因此而獲利;若中途滅失或損壞,貿(mào)易商的利益則可能喪失或減少。
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包括中國保險法在內的各國保險法都規(guī)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如運輸貨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與保險人(保險公司)訂立有效的保險合同。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可保利益或超越可保利益的范圍,則他與保險人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在國際貿(mào)易中,無論是出口商還是進口商,只要對買賣的貨物承擔風險和責任時,他們即對該貨物具有可保利益,就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享受保險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