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保險
按照《2000年通則》規(guī)定,在 CIP 貿易術語條件下由賣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在 CIP 條件下,賣方投保的性質與 CIF 條件一樣都是賣方為買方利益保險,是賣方代替買方投保的性質,可以從投保險別的選擇、保險金額的確定、保險期限和保險權利轉讓等幾個方面充分說明這一點。
投保險別的選擇是由買賣雙方根據使用不同運輸方式而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賣方投保的險別,也可以在 信用證 中規(guī)定賣方投保險別。如果買方未能提出任何投保的險別,賣方也必須按照不同運輸方式貨物保險條款中投保最低承保范圍的險別,但不包括投保戰(zhàn)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等特殊附加險,若買方提出請求并由其承擔費用的條件下,賣方可以予以投保。
保險金額的確定是由買賣雙方按 CIP 合同規(guī)定的做一定的加成,至于加成率多少是根據買方要求加以確定的。如果買方未提出任何加成要求,賣方必須按CIP價款加成110%,并應當以買賣合同貨幣的幣種投保。
保險期限已在CIP貿易術語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盡管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人承擔責任起訖是“倉至倉條款”,但在“倉至倉條款”中卻有兩個可保利益階段,即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止為賣方可保利益階段;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起直至目的地指定收貨地點為買方可保利益階段。因此慣例規(guī)定,在CIP條件下,賣方投保期限為本術語買方承擔風險區(qū)間和從買方接受交貨時起,也就是買方可保利益階段。
保險權利轉讓是賣方投保的根本目的。按照CIP的規(guī)定,賣方必須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為了實現上述目標,賣方在投保后,必須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上背書,實施保險權利轉讓。買方合法取得保險單據后,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承保范圍內的風險,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壞,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持保險單據向保險公司索賠。
報關員考試網 按照CIP貿易術語簽訂的進口合同,由國外的賣方辦理保險。盡管在慣例中規(guī)定,賣方必須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在實際進口業(yè)務中,國外賣方為了節(jié)省保險費而選擇資信較差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如果貨物發(fā)生重大損失,保險公司可能無力賠償。
二、訂立運輸合同
CIP貿易術語適合各種運輸方式,其中包括 空運 、陸運、鐵路運輸和多式聯(lián)運。賣方訂立運輸合同是有條件的,只限“按照通常方式經慣常路線”,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這里所指慣常路線“應該是人們往往以從事此類貿易人士的經常性的或一般做法必經的路線”。就是說,如果賣方在訂立運輸合同時,慣常路線發(fā)生不可抗力受阻,賣方對訂立運輸合同可以免責,因此而造成晚交貨或不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
三、裝卸費和過境 海關 費用
在CIP條件下,賣方應該在合同規(guī)定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接管。若交貨地點在賣方所在地,賣方應該負擔裝貨費;若在其他地點交貨,賣方則不負擔裝貨費。至于在目的地(港)的卸貨費由買方負擔。按照慣例規(guī)定,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負擔裝貨費和在目的地任何卸貨費是指CIP貿易術語采用班輪運輸,運費中已包括裝卸費用,均由托運人即賣方負擔。
按照慣例規(guī)定,在CIP條件下,由賣方訂立運輸合同,需經第三國轉運時,由買方或賣方負擔經由國家 海關 的有關費用必須在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否則會產生爭議。在《2000年通則》中提出該類稅費原則上由買方負擔,這樣與買方負責辦理途經第三國的進口 清關 手續(xù)相協(xié)調。但是,有時根據運輸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可能需負擔貨物經第三國過境運輸所產生的有關 海關 費用,這一點必須引起賣方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