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Clause),在我國有時也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證加列一種條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發(fā)貨,據(jù)此條款開證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買方完全控制整筆交易,受益人處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于買方的意愿。這種信用證實際變成了隨時可以撤銷或永遠無法生效的信用證,銀行中立擔保付款的職能完全喪失。帶有此種條款的信用證實質(zhì)上是變相的可撤消信用證,極易造成單證不符而遭開證行拒付。買方憑借信用證"軟條款"還可以騙取賣方的保證金、質(zhì)押金、履約金、開證費等。
信用證軟條款的形成原因可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來看。主觀方面:第一、開證申請人出于詐騙的目的。這種情況又往往與開證申請人要求受益人預先支付履約保證金或開證押金聯(lián)系在一起。一旦開證申請人收到預付款,即可利用信用證軟條款逃避付款義務,達到詐騙的目的;第二、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并非出于詐騙的本意,而是為了掌握信用證的主動權,這種情況一般發(fā)生在開證申請人為中間商的時候,開證申請人一方面要控制貨源,另一方面不能或無法及時聯(lián)系好下家客戶或害怕下家客戶臨時毀約。因此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了軟條款以便自己靈活掌握。客觀方面,第一、信用證機制的自身的缺陷。信用證結算方式對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得并不均衡。根據(jù)信用證運作機制,賣方承擔的風險主要是因單據(jù)不符而遭遇拒付而無法結匯,而買方所需承擔與貨物有關的所有風險,其在付款之后獲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買方在支付貨款之后,力圖獲得關于貨物的各種信息及對貨物的現(xiàn)實控制權。然而,在現(xiàn)行的國際貿(mào)易體制下,從賣方的結匯到買方收到貨物中間還有較長的一段時間的運輸過程。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賣方欺詐買方,以劣充優(yōu),或根本不交貨,然后偽造相關單據(jù)去銀行結匯,對此,買方很難獲得司法救濟。所以買方試圖在信用證中對賣方做一些限制,以降低被賣方欺詐的可能性,起到維護自身利益的作用。第二則是信用證國際保護的相對薄弱。迄今為止,在能夠檢索到的文獻中,并沒有看到國際商會對信用證軟條款做出禁止的書面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