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與放行是檢驗檢疫機構對符合要求的法定檢驗檢疫出入境貨物、符合衛(wèi)生檢疫要求的出入境運輸工具、集裝箱等出具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表示準予出入境并由 海關 監(jiān)管驗放的一種行政執(zhí)法行為。
法定檢驗檢疫的 進出口 貨物,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 或“出境貨物通關單”交由貨主辦理通關手續(xù),并按有關規(guī)定實施通關單聯(lián)網(wǎng)核查。
一、入境貨物的放行
入境貨物由 報關 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
1、由 報關 地檢驗檢疫機構施檢的,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三聯(lián))
2、需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施檢的,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四聯(lián)),并將通關單相關電子信息及《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流向聯(lián),通關單的第2、3、4聯(lián))傳遞給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通關單備注欄內注明目的地收貨單位的聯(lián)系信息。
3、需實施通關前查驗的入境貨物,經查驗合格,或經查驗不合格,但可進行有效處理的,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經查驗不合格又無有效處理方法,需作退貨或銷毀處理的,簽發(fā)《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
放行要求:
(1)放行時應審核檢驗檢疫所需合同、發(fā)票、 提單 等單據(jù)是否齊全,申請放行的商品的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量、嘜頭是否與所附單據(jù)相符。
(2)申請品質檢驗的還應審核是否有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
(3)放行入境廢物、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商品,須審核相關證單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
二、出境貨物的放行
1、“一般 報檢 ”的出境貨物,分兩種情況:
(1)產地檢驗合格,在產地 報關 的,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出境貨物通關單》和有關證書。放行要求:“證證相符”、“貨證相符”
(2)產地檢驗檢疫合格、在異地口岸報關的,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有關證書,并出具注明“一般 報檢 ”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實施電子轉單的,不再出具紙質的換證憑單,提供“出境貨物轉單憑條”( 報檢 單號、轉單號及密碼)。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正本或電子轉單信息受理換證申請。
2、換證報檢貨物的出境貨物
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正本或電子轉單信息受理換證申請,并按規(guī)定的抽查比例對出口貨物進行口岸查驗,查驗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查驗不合格的,簽發(fā)《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3、預檢的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標明“預檢”字樣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該單須在原簽發(fā)機構或其直屬檢驗檢疫局范圍內授權的機構辦理一般報檢手續(xù)后方可實施電子轉單,換發(fā)通關單。
4、對實施綠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關便利措施的貨物,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放行手續(xù)。
三、未列入《法檢商品目錄》出入境貨物的放行
未列入《法檢商品目錄》出入境貨物的放行規(guī)定如下:
1、進口可再利用的廢物原料。 海關 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注欄注明“上述貨物經初步查驗,未發(fā)現(xiàn)不符合環(huán)境保護要求的物質”。
2、進口舊機電產品。 海關 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注欄注明“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
3、進口發(fā)生短少、殘損或其他質量問題,對外索賠的賠付貨物。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用于索賠的檢驗證書副本驗放。
4、尸體、棺柩、骸骨入出境,由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尸體/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證明。
5、除上述情況外,其他未列入《法檢商品目錄》,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特殊物品,海關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四、運輸工具、集裝箱的放行
出境運輸工具、集裝箱申報后,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相關規(guī)定簽發(fā)檢驗檢疫證單予以放行。需檢疫除害處理的,處理后簽發(fā)檢疫處理證書予以放行。
五、出入境人員的放行
接受檢疫查驗和健康檢查的,按衛(wèi)生檢疫的有關規(guī)定簽發(fā)證明或證書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