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批、許可證等有關政府批文中規(guī)定檢驗檢疫地點的,在規(guī)定的地點報檢;
2.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廢舊物品及在卸貨時發(fā)現包裝破損、重數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需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開件后難以恢復包裝的商品,應在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檢驗;
4.其他人境貨物,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xù);
5.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6.人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內向到貨口岸或貨物到達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7.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8.輸入其他動物的,應在入境前15天報檢;
9.輸人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在入境前7天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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