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樣程序
1.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海關現(xiàn)場查驗仍不能確認的,應予取樣化驗鑒定:A.申報名品不清,技術資料不全而影響海關進行正確稅則歸類者;B.單證不全或單貨不符者; C.涉嫌偽報、瞞報者; D.按有關規(guī)定需要化驗鑒定的其他貨物或物品。
2.取樣工作主要由查驗人員負責實施,海關需要對進出口貨物或物品進行取樣時,應及時通知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在海關關員的監(jiān)督下由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取樣要求進行取樣(對特殊樣品應由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提取樣品),并提供有關單證和技術資料(如:產品說明書、生產工藝流程等)。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提取貨樣。
www.bgyedu.com (二)送樣程序
現(xiàn)場海關取樣后,對經職能部門審批同意送檢的,將送檢樣品和有關資料由專人或裝入送檢專用箱后由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送海關化驗中心化驗。
(三)化驗結果查詢
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化驗中心一般在受理樣品15日完成樣品的化驗工作。
化驗結果出來后,收發(fā)貨人及其代理人可向現(xiàn)場海關查詢詳細情況。
(四)復驗程序
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鑒定結論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送檢海關書面提出復驗申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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