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貨人一般應在裝運前10天制好出口貨物托運單或明細單,送交承運公司辦理托運手續(xù)。其主要內容及繕制要求如下:
1) 經營單位或發(fā)貨人(SHIPPER):一般為出口商。
2)收貨人(CONSIGNEE):以信用證或合同的要求為準,可以填TO ORDER,TO ORDER OF ××,×× CO.和TO BEABER等,一般以前兩種使用較多。
Bgyedu.CoM3)通知人(NOTIFY):以信用證要求為準,必須有公司名稱和詳細地址。
4)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和轉運(TRANSHIPMENT):要明確表示是否可以分批和轉運。
5)運費(FREIGHT):應注明是“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還是“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
6)裝運日期(SHIPPING DATE):按信用證或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填寫。
7)貨物描述及包裝(DESCRIPTION OF GOODS;NO.S OF PACKAGES):填寫商品的大類名稱及外包裝的種類和數量.
8)總毛重、總凈重及總體積(TOTAL GROSS WEIGHT、NET WEIGHT、MEASUREMENT):按實際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