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接受申請人的開證申請后,應嚴格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指示擬定信用證條款,有的草擬完信用證后,還應送交開證申請人確認。開證行應將其所開立的信用證由郵寄或電傳或通過SWIFT 電訊網(wǎng)絡送交出口地的聯(lián)行或代理行,請他們代為通知或轉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責任是鑒定信用證簽名或電傳密押的真實性,而且,受益人如有問題也可通過這家銀行進行查詢。
信用證的開證方式有信開(Open by Airmail)和電開(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郵)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以航郵將信用證寄給通知行;電開即是由開證行將信用證加注密押后以電訊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請其轉知受益人。電開方式又分“全電開證”和“簡電開證”。
“全電開證”是將信用證的全部內(nèi)容加注密押后發(fā)出,該電訊文本為有效的信用證正本。“簡電開證”是將信用證主要內(nèi)容發(fā)電預先通知受益人,銀行承擔必須使其生效的責任,但簡電本身并非信用證的有效文本,不能憑以議付或付款,銀行隨后寄出的“證實書”才是正式的信用證。如今大多用“全電開證”的方式開立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