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信用證 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在銀行與 金融 機構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 進出口 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時也為雙方提供資 金融 通的便利,因而在現代的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通過 信用證 收匯,要求單據與信用證必須嚴格相符。在正常的國際貿易操作中,銷售合同 條款 與信用證 條款 應該是一致的。但是,在實際的業(yè)務當中也出現過一些比較棘手的情況,即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這樣會出現什么樣的后果呢? 二、案例分析
這一案件雖順利了結,但它提出的問題很值得我們思考。究竟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和信用證的關系應該如何處理呢?筆者試分析如下:
1.信用證與合同的獨立性
信用證是約束開證行與受益人的法律文件。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500)之總則和定義部分第三條的規(guī)定“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便信用證中有對該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完全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币簿褪钦f,開證銀行根據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而開證申請書是依據買賣合同的內容提出的,因此兩者有一定的邏輯關系。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開證銀行和參與信用證業(yè)務的 其它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辦事,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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