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學校黨委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依法統(tǒng)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學校以人才培養(yǎng)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zhí)行中國共產(chǎn)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四)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fā)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及社會團體;
(六)組織制定、修訂學校章程。
第十五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黨委全委(擴大)會、常委(擴大)會;
(二)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主持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yǎng)、考核和監(jiān)督工作。
(四)主持規(guī)劃并落實黨的思想政治、德育、工青婦、學生會和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的措施和任務。
(五)支持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
(六)代表黨委常委會定期向黨的委員會、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及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組織黨委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節(jié) 校長
第十六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具體規(guī)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向畢業(yè)生頒發(fā)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擬定和執(zhí)行年度經(jīng)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chǎn),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chǎn)、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chǎn)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提議修訂學校章程;
(八)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副校長協(xié)助校長工作。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制度。
第三節(jié) 校學術委員會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由教授組成的學術審議機構。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yè)設置;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三)審議學校科學研究立項,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四)審議學校學術梯隊建設方案;
(五)設立或撤銷學術分委員會,指導學術分委員會的工作
(六)受理學術爭議;
(七)審議和處理其他與學術有關的事務。
第四節(jié) 校學位委員會
第二十條 校學位委員會是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校學位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核和授予博士學位;
(二)審核和授予碩士學位;
(三)審核和授予學士學位;
(四)經(jīng)上級批準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五)批準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六)按學科設立或撤銷學位分委員會,指導學位分委員會的工作;
(七)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廣東省學位委員會推薦學科評議組人選;
(八)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九)在特殊情況下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十)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五節(jié) 校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是審議學校重大事項的咨詢機構。
校務委員會對下列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一)學校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二)學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
(三)學校對外交流及聯(lián)合辦學問題;
(四)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問題;
(五)校長委托審議的其他重要問題。
黨委書記是校務委員會主任。
第六節(jié) 工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校工會是上級工會和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學校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
校工會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辦學指導思想、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及其他有關學校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審議教職工聘任、分配、獎懲方案的原則等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施;
(三)審議與教職工關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項;
(四)民主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領導干部。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廣東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七節(jié) 學校董事會與校友會
第二十七條 學校董事會是學校與社會雙向參與、雙向服務的聯(lián)系與咨詢機構。
學校董事會聯(lián)系國內外各界力量,為學校籌集辦學基金,爭取各方面人士支持。
第二十八條 學校董事會由熱心學校教育事業(yè),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fā)展的企事業(yè)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組成。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學校鼓勵校友關心、支持學校的建設發(fā)展。
第八節(jié) 學校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制定學校機構設置條例。
學校根據(jù)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置黨政工作機構。
學校根據(jù)學科建設和專業(yè)發(fā)展的需要設置院、系、所、中心等教學研究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臨時性協(xié)調機構,協(xié)調和處理有關事務。
第九節(jié) 學校群眾組織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第三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范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為群眾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節(jié) 學校決策與規(guī)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guī)范化的決策制度,科學、合理界定黨委、校長、學術機構的決策權限,制定決策機構的議事規(guī)則。
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jù)和結果要公開,在決策過程中應當聽取民主黨派和群眾組織的意見。
下列重大事項,決策機構應當事前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
(一)關系學校發(fā)展的重大事項;
(二)專業(yè)性較強的事項;
(三)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涉及師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咨詢。
第三十五條 學校管理制度是規(guī)范學校運行機制和機構設置,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科研秩序、社會服務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園安全秩序而要求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師生員工共同遵守的規(guī)則和辦事規(guī)程。
學校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學校章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學校黨委、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涉及學校、學生、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員權利義務的、適用于全校范圍內的管理制度,是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學?;竟芾碇贫鹊闹贫ā⑿薷暮蛷U止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學校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處理辦法進行。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制工作機構管理、審查學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