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貨,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償債務時,所受到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險、抵押信用保險等形式。為防止被保險人因信用保險而懈怠經(jīng)營,濫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險人作為共保人承擔一定份額的損失,并對信用對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險人遭受不合理的損失。過錯造成貨物損壞、滅失的,行紀人不負責任。行紀人在委托事務完成之后,應將辦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一切收益交付給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向行紀人支付辦理委托所需的一切費用并支付約定的酬金。委托人還應及時接受行紀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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