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國國際商會是由在中國設立的從事國際貿易、商務交流、投資合作和其他商業(yè)活動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商會組織。中國國際商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縮寫為:CCOIC。
第二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促進會員同世界各國各地區(qū)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國際業(yè)務的發(fā)展,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意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中國國際商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業(yè)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中國國際商會在開展與國際商會(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 ICC)有關的業(yè)務時使用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 CHINA)的名稱,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局設在中國國際商會。
第五條 中國國際商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六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業(yè)務范圍是:
(一)征詢了解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代表會員向立法機關、有關政府部門轉達或提出建議和訴求;
(二)協(xié)助會員與有關政府部門、業(yè)務主管單位、國際組織等進行溝通協(xié)調,幫助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三)介紹國內外的經濟貿易法規(guī)政策和投資環(huán)境等,為會員經營提供商務信息和咨詢、法律顧問、仲裁調解、國際欠款追收等服務,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出具商事糾紛的公評意見和各種商事證明、簽發(fā)原產地證和ATA單證冊等;
(四)參加ICC組織的活動,與ICC各國家和地區(qū)委員會、各國家和地區(qū)商會及相關國際組織開展友好往來與業(yè)務合作,參與ICC有關政策規(guī)則的研究制定,并推介ICC的各項服務以及最新的政策、規(guī)則;
(五)在國際貿易準則、管理理論與實務、市場經營能力、專業(yè)水平資質、技術技能等方面開展培訓業(yè)務,幫助會員積極應對市場競爭;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或根據行業(yè)發(fā)展需要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商務研討、洽談活動及其他業(yè)務事項,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國際化經營提供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交流、溝通、商談、推介、宣傳的機會和平臺,幫助會員獲得更多發(fā)展機會、提高知名度和國際競爭力;
(八)承擔業(yè)務主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委托交辦的工作;
(九)根據會員要求,依法開展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七條 中國國際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法人、社團法人、學術組織或其他機構;
(三)近五年內在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保護環(huán)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如希望成為會長、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應在入會申請書中表明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頒發(fā)的社團登記證書或其他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具有類似作用的證件復印件;
(三)由中國國際商會秘書局審核,秘書長簽批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局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行使在中國國際商會內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中國國際商會的有關活動;
(三)優(yōu)惠或免費獲得中國國際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中國國際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自身業(yè)務特點和需要選擇加入相關的行業(yè)分會和專業(yè)委員會;
(六)自愿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國國際商會章程;
(二)維護中國國際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執(zhí)行中國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四)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國際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和證明會員身份的其他相關材料。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國際商會章程或對中國國際商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中國國際商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國際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國國際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中國國際商會會費管理辦法》,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四)決定中國國際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guī)劃;
(五)聽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討論有關重要事項并做出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應由中國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候選單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由業(yè)務主管單位在會員中根據會員意愿提名理事候選單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提交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
(五)批準由常務理事會提交的年度預算決算;
(六)決定中國國際商會財務管理辦法;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九)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吸納新的理事,并以適當方式征詢會員代表的意見;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由理事單位推薦人選擔任,其工作崗位變化時應對理事人選作相應調整。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可因不再擔任原職務而更換。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候選單位由會長辦公會在新當選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業(yè)務主管單位可提名本單位代表為常務理事候選人。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由業(yè)務主管單位在當選的理事中提名候選單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司庫提交的年度預算決算和財務報告,并向理事會提交;決定對預算的局部調整;
(二)審議由秘書長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工作報告;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四)決定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副會長由業(yè)務主管單位在當選的常務理事中提名候選單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業(yè)務主管單位可提名本單位多名代表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經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研究商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重要事項,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
(二)提名常務理事候選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會長是中國國際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本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提名副會長候選單位,提交理事會選舉;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商會出席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
(五)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是秘書局的行政負責人和會長辦公會成員,由業(yè)務主管單位提名,經理事會決定任命。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局日常工作;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在獲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與司庫研究制定商會年度預算決算;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主持制定并實施秘書局內部管理制度,決定秘書局、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中國國際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經費全部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中國國際商會財務獨立核算,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會計人員需具有專業(yè)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辦清交接手續(xù),接受審計。
第三十五條 司庫負責管理商會的財務。司庫定期審查商會的帳目,并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商會財務報告。
第三十六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yè)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中國國際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中國國際商會在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必須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對中國國際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中國國際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條 中國國際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中國國際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中國國際商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yè)務。
第四十三條 中國國際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中國國際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4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國際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07年12月24日經中國國際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08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準生效)